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5-9-21 20:32:24的发言:
只有客观分析自己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,自主选择参与自己所适应的运动,敢于承诺自身参与活动的责任,并坚守行为自律和责任自负的游戏规则,才会使户外运动的参与者具有自主人格:我选择了这次活动,因为我已经准备好,并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责任;我拒绝参加这个活动,因为我没有准备好。
最近户外界中风险事故的情况确是时有发生。 但是对于不同的风险还是应当区别分析,不能以风险的存在,而无条件的要求活动的参加者作出抛弃人格权的承诺,无条件的去签署风险承诺书,承担别人的原因造成的风险,不能以免除有关主体的责任的形式,而实际上由参加者本人去承担其他法定责任人的责任。 所谓”责任自主”、“风险自担”的口号,不能作为组织者免除己方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。 人格权是专属权,不容抛弃、限制。从这个角度上看,户外活动的参加者不应作出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的任何承诺。人格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从古至今这都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;从道德层面上讲,规避责任、逃避制裁的任何作法都不应得到鼓励。同时抛弃人格权的行为也是对被抚养人、其他家人、朋友及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,不值得提倡。 同时,户外活动有充分准备的参加者,以及正确认识并积极防备户外活动各种风险的户外活动的参加者,更应该拒绝签署任何抛弃和限制人身权及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承诺书。 当然对于组织者要求广大参加者签署风险承诺书为前提的户外活动,参加者们作出不予参加此类活动的选择,才为正确的作法。因为不愿承担人格侵权责任的组织者所组织的户外活动,往往可能缺乏安全性,户外风险发生的几率也较高。 关于楼主的题目,关于责任,在己还是在他的问题。我想说:侵权责任在侵权人,“他”若为侵权人,则“他”应当承担责任。“他”不应当以要求受害人自担“责任”的形式,而免除己方的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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